对移民的差别待遇并不总是等同于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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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ona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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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移民的差别待遇并不总是等同于歧视

Post by chandonar0 »

关于移民入境问题,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 1986 年第 15 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不承认外国人进入或居住在缔约国领土的权利。原则上,允许谁进入其领土是国家的事。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外国人甚至在入境或居住方面也可以享受《公约》的保护,例如当考虑不歧视、禁止不人道待遇和尊重家庭生活时”。

根据斯特拉斯堡法院的解释,另一项核心立法条约《欧洲人权公约》(ECHR)也同样如此(见下文)。


区别对待(潜在)移民的移民控制措施并非一定违法。国家采取的 此类影响 投资者数据库 民的行动是否构成歧视取决于《欧洲人权公约》第 14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12 号议定书中特别规定的禁止歧视原则。其中列出的非歧视理由包括:“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与少数民族的关系、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

正如田中法官在西南非洲案(第二阶段) (1966 年)中提出的突出反对意见中指出的那样,“人人平等对待”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自然法理念,贯穿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然而,平等并不排除差别对待,因为“以机械的方式平等对待不同事物与以不同方式对待相同事物一样不公正”。差别做法若不构成歧视,就应以正义或合理性标准为依据,排除任意性。此外,由于平等是一项原则,而差别待遇是一种例外,因此,采取差别待遇的国家必须始终证明其“存在的理由和合理性”。

这些立场后来在具有开创性的比利时语言学案(1968 年)中得到了呼应,欧洲人权法院在该案中裁定,如果“区别对待没有客观合理的理由”,则违反了平等待遇原则。这种理由的存在必须“根据所考虑措施的目的和效果,考虑到民主社会通常盛行的原则”来评估。法院接着确定了差别待遇应满足的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它必须追求合法的目的;其次,所采用的手段和所要实现的目标之间必须存在“合理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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