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汤姆·奥克利
随着美国参与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二十年后结束,有必要对武装冲突法 (LOAC) 的现状进行评估。该法律具有双重目的:军事必要性(允许为实现合法军事目的而采取必要措施,前提是这些措施不被 LOAC 禁止)和人道原则(限制武装冲突对平民和其他失去战斗力的人的影响)。过去几十年来,关于在战斗行动中提供的法律建议,可以(也可能会)写很多。我们在这里关注的是 求职者数据 定期和针对特定任务向部队提供 LOAC 教育和培训。 的组成。
《和解协定》是在《1947年巴黎和平条约》签署近20年后签署的。该协定确实设想了争端一方拒绝任命仲裁员的情形,其中包括此类情形。如果任何一方未能任命仲裁员,争端解决条款规定了组建仲裁庭的传统方法以外的另一种方法(第三条第3款)。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和韩国将各自选择第三国作为其任命代表,而不是任命各自的仲裁员。一旦两个任命国选定,日本和韩国将不再参与仲裁庭的组建。相反,两个任命国将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决定由另一个第三国进一步任命第三名仲裁员。
正如劳里·布兰克和格雷戈里·诺恩在美国和平研究所关于战争法训练的优秀手册中所表达的那样,日内瓦公约要求各国对其军队进行武装冲突法训练。布兰克和诺恩恰当地指出,存在武装冲突法“知识差距”,他们将其归因于“主要缺乏知识和机会”。指挥官和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将武装冲突法纳入其中的教育和培训来帮助弥补这一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