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原产地标记要求:WTO专家组是否在贸易安全与国家安全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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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ona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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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原产地标记要求:WTO专家组是否在贸易安全与国家安全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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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那须仁志(Hitoshi Nasu)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小组就美国要求所有来自香港的商品在产品标签上标明“中国”为原产国一事作出裁决。该要求来自时任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签署的行政命令,该命令暂停适用1992 年《美国-香港政策法》第 201(a) 条(该法确认美国法律继续适用于香港)对海关法规(19 USC §1304 )的适用等。产品标签要求是对中国决定通过制定《国家安全法》破坏香 富人数据 自治的回应。鉴于这一事态发展,美国政府认为香港不再具有足够的自治权,不足以证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不同的待遇。

专家组裁定,美国的原产地标记要求对香港具有歧视性,违反了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I 条第 1 款、 《原产地规则协定》第 2(c)和 2(d)条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 2.1 条。据此,专家组驳回了美国的论点,即根据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XXI(b)条,原产地标记要求是出于国家安全原因而合理的。与美国认为该条款本质上是“自我判断”的观点相反,专家组认为该条款能够进行客观判断。基于此,专家组得出结论,美国未能证明有关情况构成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因此,根据第 XXI(b)条,原产地标记要求不合理。

这项裁决意义重大,因为专家组为解决“自我判断”条款的解释争端而进行了广泛的推理。因此,它可能对多边贸易体制以外的各种条约中“自我判断”条款的解释和应用产生更广泛的影响。然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以“解释和结论有缺陷”为由驳回了专家组的报告,并补充说这项裁决“强调了对世贸组织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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