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与国际人权法相比,,但非法转移和拘留国际武装冲突中的受保护人员严重违反了日内瓦公约,需要受到刑事制裁和调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评论明确指出,非法转移的严重违反包括违反《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45 条,该条本质上是一项不驱回条款。因此,即使 Lloyd Jones LJ 是正确的(我不是在说他是否正确),国际人权法本身并不要求对所有违反不驱回条款的行为进行刑事调查,但有一个非常有力的论据可以证明,当国际人权法应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背景下时,情况并非如此。这是因为国际人道法严重违反制度为国际人权法注入了调查不驱回转移的义务。
此外,国际人道法的移交规则削弱了莱格特法官拒绝调 股东数据 查义务的立场,因为他声称不能将使某人面临虐待风险等同于直接虐待。国际人道法的移交规则也削弱了他关于违反不驱回原则并不“违反文明社会刑法”的主张。显然,共同起草《日内瓦公约》的国家对这两项指控都有不同的看法。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认为有必要将酷刑和非法移交视为同样恶劣的罪行,并要求对它们进行普遍管辖。
劳埃德·琼斯法官对第 5 条的评估与国际人道法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果判决被理解为,除非违反第 5 条的行为达到失踪的程度,否则不值得进行刑事调查,那么国际人道法则持不同意见。另一方面,如果判决中提到的失踪仅仅是需要进行刑事调查的一个说明性例子,那么澄清这一点并选择一个不那么极端的例子会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