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尽职调查义务之所以引人注目还因为它包含了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中缺失的过错主观要求(例如参见此处),并且还克服了国际法中公私分歧所带来的障碍(参见Boon,控制测试适合未来吗?归因理论中的滑坡问题,第 39 页)。
尽职调查义务取决于决定国家行为标准的特定国际法主要 Mint 数据 规则。根据国际人权法,尽职调查已载入各种人权条约(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 条第 (1) 款隐含规定)。在这里,该义务涉及国家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或消除非国家行为者侵犯人权行为的积极义务。国家应设立保护人权的机构,例如,它们应拥有预防机构和调查机制,以保证预防义务的履行(根据主要规则)。然而,国家如何使用其法律机构是一个尽职调查的问题。因此,主要规范产生的义务和尽职调查义务并不构成同一项义务:
首先,尽职义务为国家在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时保留了相当大的灵活性。尽职程度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国家义务的两类不同类别解释了这种灵活的义务概念:行为义务和结果义务。后者指的是国家行为的结果,而行为义务则是尽最大 努力的义务。因此,如果未能履行尽职义务,即没有勤勉地使用某种设备来防止某种特定的有害结果(然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就会违反尽职义务——即使这种不良结果无论如何都没有发生,但预防义务并不违反,除非所涉不良行为确实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