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法院认定以色列违反了《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3 条,但并未使用“种族隔离”一词,也未对种族隔离的构成要素进行任何分析。一些不同意见广泛讨论了这个问题,但法院方法的底线似乎很明确——以色列的行为充其量“只是”种族隔离,但也可能是种族隔离。这种含糊不清的原因再次是需要在法院内部保持共识;因此,法院没有称以色列为“种族隔离国家”,但它确实认定以色列违反了一项条款,其中种族隔离是两种可用选项之一。
自决和建国
随后,法院开始讨论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根据此前对隔离墙案的裁定,法院毫不意外地裁定以色列的政策侵犯了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这些政策包括建造定居点、驱逐巴勒斯坦人、剥夺他们的自然资源,以及吞并的总体政策。
在此次讨论中,法院提到(第 237 段)以色列“有义务不阻碍巴 BC 数据墨西哥 勒斯坦人民行使自决权,包括在整个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上建立独立主权国家的权利”。同样,这种表述是经过精心选择的,以便法院避免宣布巴勒斯坦国是否已在法律上存在。
AO 的关键概念发展发生在其最后几节。正是在这里,法院从得出结论认为以色列在占领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期间犯下了许多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到裁定占领本身已成为需要终止的国际不法行为,做出了重大飞跃。理性的人可能会对这一点持不同意见——正是在这里,四名法官与多数派意见相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