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非常清楚地说明,我实际上并不反对这一点。自卫行为(无人机袭击)当然是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的。但需要自卫的唯一原因是防止侵犯巴基斯坦主权的行为不法。这就是它的作用。美国会在未经巴基斯坦同意的情况下在巴基斯坦使用武力,这触及了第 2(4) 条,美国需要自卫才能对巴基斯坦说,看,我们有必要攻击这个非国家行为者,这并不侵犯你的主权,因为你无法或不愿意阻止这个非国家行为者攻击我们,我们狭隘而有限的反应是适度的。
相反,如果巴基斯坦真的同意,就像我们的情景 (2) 中那样,那么只要美国在巴基斯坦同意的范围内行动,自卫就变得毫无意义。第 2(4) 条并未生效,巴基斯坦主权甚至没有受到侵犯。
最后,在情景(3)和(4)中,美国不需要自卫,因为其使用武力根本 投资者数据 就不被禁止。没有任何国际法规则原则上阻止国家在其他国家主权范围之外的地区对个人或非国家行为者使用武力。
自卫与排除不法行为
现在,肯可能正在考虑一些与我不同的自卫概念。我至少不认为国际法中存在任何其他此类概念,但我当然愿意接受相反的论点。然而,这样的论点需要解释在不涉及第三国主权的情况下自卫如何相关。更多关于无人机、自卫和阿尔斯顿定点清除报告的内容
作者: Marko Milanovic
首先,我要说一些个人消息——我很高兴地告诉大家,今年 9 月起,我将在诺丁汉大学法学院担任讲师。这是一所非常优秀的学校,拥有一些优秀的同事,我非常期待在那里工作。现在,谈谈正事:
整个加沙船队事件引起了如此多的公众关注和法律评论,以至于菲利普·奥尔斯顿教授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关于定点清除的报告迄今几乎没有引起任何反应。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份报告都是对辩论的宝贵贡献。在 Opinio Juris 上,肯·安德森发表了一份简短的“尚未回应”报告,我想补充一些我自己的想
读者都知道,肯过去曾主张自卫是(某些)定点清除的独立正当理由。他之所以这样做(我完全同意他的观点),是因为当时布什政府给出的理由是,它与基地组织发生了某种无定形的全球武装冲突,并且可以杀死冲突中的战斗人员,即使将其推到极限,也无法证明整个美国定点清除政策是正当的。换句话说,即使我们承认存在全球非国际武装冲突,美国也杀过人,并认为需要杀人,而这些人与这场冲突毫无关系。肯说,这就是自卫的理由。
当然,今天肯并不是唯一一个这样主张的人——最近,在最近的 ASIL 会议上,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 Harold Koh 教授也提出了同样的理由。
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我曾指出,自卫能否实现肯想要的一切,这一点值得怀疑。特别是,我指出,如果被针对的人根据人权法享有权利,自卫就不能排除杀戮的不法性。相反,杀戮必须在人权框架内得到正当化。另一方面,如果不适用人权条约,那么自卫就没什么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