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
第 8(1)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私人生活、家庭生活、住宅和通信等权利。”第 8(2)条允许当局“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经济福祉,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道德,或者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干涉基本权利。
根据第 8 条提出的挑战将针对监控制度本身,因为受影响的 Paytm 数据库 是公司客户的隐私权,而不是科技公司的隐私权。这里的论点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保密条款阻止发布有关干涉用户隐私权的信息。科技公司可以提出保密条款的不确定性和不加区分的性质作为认定其非法的理由;例如,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无论是否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对被捕者不加区分地适用的措施表面上是不相称的(Brunet v. France)。
除了强制国家不得任意干涉外,第 8 条还规定了确保尊重隐私权的积极义务(X 和 Y 诉荷兰)。由此可见,国家有积极义务提供有关个人隐私权受到威胁的信息。因此,压制有关访问私人数据的信息可能会违反该义务。
第 8 条要求,在监控措施终止之后,国家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监控措施告知公民,但不得损害监控行动的目的(Weber and Saravia v Germany)。欧洲人权法院发现,监控措施的后续通知与法院补救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防止滥用监控权力的保障措施有关。除非另有理由,否则 IPB 的保密条款可能会违反这一点,因为其措施是无限期的;保密要求不会随着向科技公司发出的搜查令的终止而失效。因此,即使司法专员在审查有效搜查令的合法性时撤销了搜查令,科技公司仍将被禁止披露此信息。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IPB 的保密条款可能会侵犯科技公司的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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