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们接受克罗地亚的论据更有说服力,并且 LB 不能成为《公约》权利的受益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院应该宣布国家间申请不可受理?这是否意味着申请明显毫无根据或与《公约》不相容(基于实质理由)?根据第 35 条,情况并非如此。第 35 条仅规定了驳回国家间申请的两个条件:(1) 未用尽国内救济和 (2) 六个月规则。欧洲人权委员会确认,不能宣布国家间申请明显 Facebook 数据库 不可受理或因第 35(3)条(爱尔兰诉英国)中规定的任何原因不可受理。只有个人 申请可以。委员会表示,第 27 条第 2 款 [新第 35 条]。第 35 (2) 条]“该规定允许委员会以申请不符合《公约》规定等为由拒绝申请, 但并不适用于根据第 24 条[新的第 33 条]提交的申请。”。
尽管如此,法院也保留了在特殊情况下驳回国家间申请的可能性。法院裁定,上述规则“不能阻止法院在初步阶段根据国际法庭管辖权的一般原则确定其是否有权处理提交给法院的事项。
”(格鲁吉亚诉俄罗斯(III)案,§ 64)。法院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是否可以说,由于《公约》不保证 LB 的权利,法院无权处理该国家间申请?我不会走那么远。第 33 条规定,“法院的管辖权应扩展到有关《公约》和《议定书》的解释和适用的所有事项”。LB 是否可以享有《公约》权利的问题的答案是 “对《公约》的解释”。因此,我认为没有理由仅仅因为这个理由就宣布这一特定的国家间申请不可受理。在这一点上,斯洛文尼亚得出的结论是,这不是可受理性阶段的决定性问题,这是非常正确的。Risini 也持同样的观点——这个问题“必须在实质层面上决定”(《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提出的国家间申请:人权的集体执行与国际争端解决之间》,第 5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