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是,思考国家声誉的这一方面可能如何延续到国际组织。从国家到国际组织的转变并不是很直接。国际组织由国家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建立,并具有为实现这些目标而量身定制的有限权力。这些有限的权力可能使评估国际组织是否实际上不合作变得更加困难。考虑一下关于世界银行是否应在其贷款决策中考虑人权因素的持续争论——以及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这样做以符合其章程,该章程规定,世界银行“不得干涉任何成员国的政治事务”。世界银行拒绝在其贷款决策中让人权发挥突出作用,这是否是“不合作”?我真的不确定。
汤姆的评论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性在不同 BC 数据印度尼西亚 的国际组织之间难道不会有所不同吗?他特别指出,遵守国际法对那些因其他原因而被视为合法的国际组织可能不那么重要——因为它们在推进道德事业、捍卫特定价值观或反映部分国家的利益。
我暂且认为,成员有限的国际组织确实没必要担心其在整个国际社会中的声誉。毕竟,它们仅依赖国际社会的一小部分成员来维持生存。
尽管如此,如果国际组织成员有限,它们如果保持遵守国际法的声誉,其影响力可能仍然会更大。以 1998 年非洲统一组织决定停止遵守安理会对利比亚实施的制裁为例,当时泛美航空 103 号班机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非洲统一组织解释称,该决定“是因为 [所提及的] 决议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 27 条第 33 款、第 33 条和第 36 条第 3 款”。正如 Antonios Tzanakopoulos所指出的那样,非洲统一组织的决定因此可以看作是合法的反制措施。汤姆说得对,联合国对利比亚实施制裁并没有违反明确的法律义务。但非洲统一组织的法律论据为其决定提供了某种遮羞布,从而削弱了可能对其提出的反对力量,并使其他国家更容易效仿非洲统一组织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