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是说,如果选择危害较小的手段对有效性的降低并不明显,那么危害较大的手段就不能被视为必要的。另一种是在“狭义比例”测试下审查这个问题:更严重的伤害是否大于使用危害较大的手段所获得的边际效益?这似乎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合理方法。
托马斯在解决“狭义比例”问题时敏锐地区分了认识论和规范的不确定性,强调了在实际案件中应用该测试所固有的困难。在指出法院和其他决策机构似乎没有能力在相互冲突的观点之间做出决定时,我并不是说 RCS 数据中东 他们不应该尝试这样做。但如果他们试图通过处理必要性而不是平衡相互竞争的利益来避免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应该感到惊讶。正如我在文章中指出的那样,大多数讨论以色列 2006 年在黎巴嫩的行动的学术评论员在处理诉诸战争权问题时也倾向于将狭义比例问题放在一边。而一位讨论过这个问题的评论员只讨论了平衡的一面,即造成的伤害。鉴于这位评论员对武力合法目的的狭隘看法,他没有研究在造成这种伤害时寻求的安全利益。,在我看来,除非人们说出伤害是不成比例的,否则人们不能说伤害是不成比例的。
最后,托马斯谈到了遭受武装攻击的国家可能无法使用武力自卫的理论情况,因为该国使用任何有效的武力都是不相称的。我认为,鉴于符合武装攻击定义的攻击范围很广,这种情况确实是可以想象的。托马斯引用了《核武器咨询意见》,其中国际法院提到,在“极端的自卫情况下,核武器的生存将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使用核武器可能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