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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批准转化为实施存在诸多挑战

Posted: Tue Mar 25, 2025 9:49 am
by arzina221
国际法由主权国家通过批准公约来管理,确保公民享有普遍的核心权利。虽然《世界人权宣言》(UDHR)、《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等一般人权框架都涉及平等和不歧视问题,但专门公约的出现是为了满足特定需求。《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UNCRPD)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旨在提高人们的认识,阻止违法行为,并让受益者了解自己的权利。

印度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方面的经验表明,尽管印度于 2016 年颁布了《残疾人权利法案》(RPWD 法案),以符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义务,但七年后,该法案的实际实施仍未实现,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就是明证。本博客探讨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核心原则及其在促进残疾人权利方面的重要性,强调了积极主动执行的必要性。它仔细审查了印度法律的实施差距,并通过分析这些挑战以及国际最佳实践,提出了解决方案,以弥合印度立法意图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义务的实际实现之间的差距。

承诺与陷阱:印度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义务的艰辛

印度于 2007 年批准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于 2016 年颁布了《残疾人权利法案》,这标志着印度 瑞典资源 在保护残疾人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然而,这项进步立法的实施却因严重拖延和不足而受阻,尤其是涉及《残疾人权利公约》第 33 条和第 9 条。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 33 条要求建立独立机制,促进、保护和监督公约的实施。具体而言,第 33(2) 条规定了遵守方面的灵活性,允许各国“按照其法律和行政制度”履行这一义务。这项规定承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治理结构和法律框架,使它们能够以符合其国家情况的方式实施公约。为此,印度的《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设立关键机构,包括中央和邦咨询委员会(第 60 和 66 条)、区级委员会(第 72 条)、首席专员(第 74 条)、邦专员(第 79 条)和特别法院(第 84 条)。然而,正如Seema Girija Lal 诉印度联邦 案中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所揭示的那样,除了首席专员之外,这些关键机构在该法案颁布七年后基本上仍未成立。

未能设立州专员的原因是第 79 条中的自由裁量性语言,该语言使用“可以”而不是“必须”。其他机构未能成立,是因为没有严格的成立时间表。虽然首席专员和残疾人赋权部存在,但他们的权力仅仅是建议性的,仅限于申请司法审查。由于没有设立特别法院,这种限制进一步加剧,甚至这些有限的权力也变得无效。

因此,确保遵守规定的责任转移到了残障公民身上。尽管法律要求建立这些机构,但它们的缺席导致缺乏积极主动的执法,无法为残疾人提供帮助。这种情况导致了持续的司法程序,该程序于2023 年 1 月开始。尽管此后发布了一系列命令,但这些机构仍然缺席,凸显了《人身伤害和残疾法案》实施中的系统性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