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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向被迫流离失所者提供国际保护时

Posted: Tue Mar 25, 2025 9:15 am
by arzina221
说没有“气候难民”这一法律类别是老生常谈。然而,气候事件和灾害会对被迫流离失所的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它们可能是流离失所的原因之一。它们可能会影响难民、寻求庇护者或庇护国中需要国际保护的其他人员。它们可能会阻碍安全返回这一持久而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法院和其他决策者(国际、地区和国家),越来越需要应对气候事件和灾害。

鉴于此,卡尔多国际难民法中心、性别与难民研究中心(CGRS)和埃塞克斯法学院与人权中心的学者与联合国难民署合作,共同编写了《气候变化和灾害背景下跨境流离失所者的国际保护:实用工具包》。本实用工具包旨在为法官和其他决策者在处理当代庇护申请中日益严重的这一问题时提供清晰、系统的指导。

确定难民身份的主要国际文件是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 1967 年《议定书》。1951 年《公约》第 1A(2) 条规定,难民是指身处其国籍国之外、有充分理由担心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政治观点而遭受迫害,并且由于这种担心而不愿或不能接受其国籍国保护的人。

获得国际保护可带来一系列在庇护国的权利和保护。根据 1951 年《公约》第 33(1) 条,难民不得 斯洛文尼亚资源 被驱逐到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此外,如果那些被认定为难民或寻求庇护者的人由于气候变化或灾害而需要再次迁往庇护国,他们也应受益于1998 年《联合国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中提供的权利和保护——《指导原则》明确保护那些因自然或人为灾害而被迫离开家园或惯常居住地的人。

在某些情况下,受气候变化或灾害影响而被迫流离失所的人可以通过国际难民法或国际人权法获得国际保护。受气候事件或灾害影响的人如果因五种原因之一而受到迫害,则可能有资格根据《1951 年公约》获得难民身份。此外,因其他原因而面临迫害风险的难民可能无法在本国其他地方寻求安全(所谓的“国内逃亡或保护替代方案”),原因是与气候变化或灾害影响有关。

虽然气候变化和灾害并不是《公约》中难民身份的明确依据,但联合国难民署在《气候变化和灾害的不利影响》背景下提出的 2020 年国际保护申请法律考量》解释了在此背景下国际保护需求可能如何产生。例如,气候变化或灾害事件的直接或逐渐影响可能会损害人们获得医疗保健或基本生活保障的机会,从而无法享受生命权或最高可达到的健康标准。如果这种情况是歧视性的——例如,当人们因种族或政治信仰而被拒绝援助时——可能会产生难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