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于 2018 年首次通报疫情后,世卫组织授权从其应急基金中拨付资源。与此同时,世界银行还启动了在 2014-2016 年西非埃博拉危机后建立的流行病紧急融资基金,以拨付额外资金。这两种融资机制在宣布 PHEIC 之前就已经到位。这种多重性也引发了与世卫组织、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机构之间现有重叠相关的问题。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HEIC) 发生后,会发生什么情况?
但应对疫情的策略迄今为止还无法完全遏制疫情。既然已经发布了 PHEIC 宣言,那么悬而未决的问题是,它在加强国际应对方面将发挥什么附加价值。答案不仅在于 IHR 的法律规定,还在于实证考虑。
目前,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疫情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果范围尚不清楚。例如,世界银行的危机应对窗口明确提到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触发因素”。在 7 月 17 日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已拨付 3 亿美元。尽管如此,危机应对窗口也在其他未宣布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危机中启动,例如2017 年也门霍乱蔓延。因此,该基金的用途更为广泛。需要进一步进行法律分析,以便将其他机构的财务机制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直接后果。
或者,可以将《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与《经济、社会及文化 塞内加尔资源 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国家在健康权下的义务联系起来。该公约第 12.2(c)条规定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流行病。正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第16 段中的解释,健康权包括制定“传染病控制策略”的义务。鉴于《国际卫生条例》是这一主题的专门文书,将其内容与相关公约的内容进行交叉引用是有意义的。因此,可以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布与国家提供国际援助的承诺结合起来看。尽管如此,上述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第 40 段并没有在法律上以强有力的措辞来阐述援助。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不会导致健康权这一“软”层面的改变。
无论宣布 PHEIC 的法律后果如何,其政治影响都不容忽视。机构层面和媒体上的争议集中在 2009 年(为时过早)和 2014 年(为时过晚)宣布 PHEIC 如何损害了世卫组织的信誉。即使没有立即的法律后果,PHEIC 也是通过信息进行治理的突出案例。正如其他人所说,它代表了国际合作应对公共卫生危机的“号角”。它还可以警告受影响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有关事件的流行病学性质,包括跨境传播的风险。如上所述,这也可能给受影响国家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