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rence Hill-Cawthorne撰写了一篇关于欧洲法院最近对Hassan v. UK 的判决的出色分析,我完全赞同该分析,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补充。相反,我希望利用这篇文章概述一些关于 Hassan 的实际影响、其底线和可能的未来影响的想法。
(1)关于《公约》的域外适用,法院现已重申,事实上的人身拘留将当然构成第 1 条管辖权,属于对个人的权力和控制的属人管辖权模式。法院似乎没有对这一原则施加任何限制(这是正确的),甚至没有对其在 Bankovic 案中发明并引入 Al-Skeini 案属人管辖权模式的“公共权力”这一模糊概念施加限制(参见法院在Hassan案中的裁定,第 75 段,即事件发生于英国承担维护伊拉克东南部安全的责任之前,而这是Al -Skeini案中“公共权力”的基础)。同样,法院(再次正确地)关注事实控制,无视英国和美国之间谅解备忘录下的一些正式安排(第 78 段),并裁定“塔里克·哈桑自 2003 年 4 月 23 日在乌姆卡斯尔被英国军队抓获之时起,直至 2003 年 5 月 2 日他从布卡营乘坐公共汽车被释放到下车地点(最有可能是乌姆卡斯尔)为止,一直处于英国的管辖范围内”(第 80 段)。
无论该个人身在何处(请注意,法院再次像在 Al-Skeini 案中一样,明确避免裁定伊拉克南部领土是否在英国控制之下,以用于管辖权的空间概念(第 75 段)),《公约》将根 马耳他资源 据第 1 条管辖权的个人概念作为对个人的权威和控制而适用。在此基础上,《公约》不仅适用于阿富汗的拘留行动,还适用于法国干预马里、俄罗斯军队在克里米亚俘虏乌克兰士兵等情况。这与英国高等法院的Serdar Mohammed判决完全一致,该判决驳回了英国政府试图将Al-Skeini 案局限于伊拉克事实的企图(有关我们之前对Serdar Mohammed的报道,请参见此处)。
简而言之,欧洲士兵在参与俘获行动时,都会随身携带《欧洲人权公约》。因此,军事法律顾问和其他官员将不可避免地必须考虑到该公约(许多人已经这样做了)。至少目前,武力行动的覆盖范围并不那么全面。
(2) 关于《公约》与国际人道法的关系,该判决最引人注目的特点是拒绝适用(甚至提及)特别法原则,而且该原则仅限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情况。因此,《公约》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现在比国际性武装冲突更常见,也更棘手)的适用范围是开放的。我们无法知道法院是否会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采用与国际性武装冲突相同的强硬解释方法。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法院没有对国际性武装冲突使用特别法,它也不会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使用特别法。正如劳伦斯正确指出的那样,由于它仅限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哈桑的观点也与塞尔达·穆罕默德的观点完全一致。
因此,在哈桑案 中,我们又看到了一个渐进式的判决,法院只根据案件事实做出了绝对必要的判决,但对未来只提供了有限的指导。从法院本身的角度来看,这种谨慎是完全合理的,但对于那些每天都要处理业务问题的人来说,这当然没什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