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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規定了這一一般規則

Posted: Wed Mar 19, 2025 3:20 am
by chandonar0
在這方面,其早先認定該威脅僅構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這使得它得以迴避這一問題。法院繼續指出(第 178 段):

因此,為了製止使用違反第 3 條的調查方法並有效地保護個人免遭使用,可能還要求,作為一項規則,禁止在審判中使用因違反第 3 條而獲得的真實證據,即使該證據與因違反該條而立即提取的證據相比,與違反第 3 條的距離更遠。 (強調添加)

史特拉斯堡宮廷想要魚與熊掌兼得。,但法院繼續裁定,如果所涉證據的採納對訴訟結果沒有影響,則該規則不適用,並宣布Gäfgen屬於該例外的範圍。事實上,法蘭克福地區法院已經宣布,定罪完全基於他在審判中的後續供詞,以及未受污染的真實證據。但申請人也辯稱,審判時承認了有污點的真實證據,這是促使他認罪的原因。無可否認的是,他在審判中以及在隨後出版的回憶錄中辯稱,他認罪完全是出於對男孩家人的悔恨,這一事實削弱了這一論點。毫無疑問,在申請人的公寓中發現的贖金和有關犯罪計劃的記錄等 未受污染的證據,加上警方對其收取贖金的監視,可以支持對綁架敲詐勒索罪的定罪。然而,很難確定地說,如果沒有孩子的屍體,僅憑未受污染的證據是否能夠確 細胞數據 立謀殺罪。 同樣很難確定地說,如果在審判中排除真實證據,申請人是否仍會提供全部供詞。對此,大審判庭的裁決如下:(1)非人道待遇與申請人在審判中的供述之間的因果關係被切斷; (2)定罪完全依據他的供詞,而不是真實證據中的污點;可以提出一些嚴肅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禁止酷刑公約》並未涉及刑事訴訟中真實證據的可採性,而僅要求排除「經證實是透過酷刑作出的」陳述。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禁止酷刑公約》是否應被視為設定了一項最低標準,並鼓勵締約國超越該標準,還是在實踐中常常被視為設定了一個上限。從該公約第 1(2) 條和第 16(2) 條可以明顯看出,應優先採用前一種做法。事實上, Jalloh 案中的大審判庭指出(第 105 段),採納任何透過酷刑獲得的證據「只能間接地使《公約》第 3 條的作者試圖禁止的那種道德上應受譴責的行為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