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起決定作用的是對當事人施加武力和控制
Posted: Tue Mar 18, 2025 10:56 am
137. 顯然,每當國家透過其代理人對個人行使控制和權力,從而行使管轄權時,國家就有義務根據第 1 條確保該個人享有《公約》第 1 節規定的與其情況相關的權利和自由。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公約權利可以「劃分和量身定制」(比較上文Banković第 75 段)。
首先,請注意本段結尾的方式。 136 法院正確地指出,它所引用的案 細胞數據 件並非(僅僅!)涉及對船舶、飛機或地方的控制——實際上,是一種極端管轄權的空間模型,適用於不斷減少的「區域」。相反,它們涉及的是個人管轄權,即「對相關人員行使體力和控制」。到目前為止,一切都很好。但立即出現的一個大問題是,是否有理由將這種個人管轄權概念限制在人身監護。擁有殺死一個人的力量,無論是透過無人機還是步槍,難道不是對那個人行使「物理力量」嗎?這不就是與Bankovic 的裁決完全矛盾嗎?在Al-Skeini 案中,英國法庭肯定(並且正確地)這麼認為。也要注意,法院明確允許劃分和調整公約權利,這實際上與第 21 款完全矛盾。法院有些厚顏無恥地要求將其裁決與Bankovic案第 75 段進行比較(即「第 1 條的措辭並不支持申請人的建議,即第 1 條中確保『本公約第 I 部分所定義的權利和自由』的積極義務可以根據所涉域外行為的具體情況進行劃分和調整。」)
讓我盡可能強烈地強調這一點:這是歐洲法院最接近推翻班科維奇判決的一次。這真是太好了——但是,正如我們所見,法院對班科維奇的否認充其量只是半心半意的。
首先,請注意本段結尾的方式。 136 法院正確地指出,它所引用的案 細胞數據 件並非(僅僅!)涉及對船舶、飛機或地方的控制——實際上,是一種極端管轄權的空間模型,適用於不斷減少的「區域」。相反,它們涉及的是個人管轄權,即「對相關人員行使體力和控制」。到目前為止,一切都很好。但立即出現的一個大問題是,是否有理由將這種個人管轄權概念限制在人身監護。擁有殺死一個人的力量,無論是透過無人機還是步槍,難道不是對那個人行使「物理力量」嗎?這不就是與Bankovic 的裁決完全矛盾嗎?在Al-Skeini 案中,英國法庭肯定(並且正確地)這麼認為。也要注意,法院明確允許劃分和調整公約權利,這實際上與第 21 款完全矛盾。法院有些厚顏無恥地要求將其裁決與Bankovic案第 75 段進行比較(即「第 1 條的措辭並不支持申請人的建議,即第 1 條中確保『本公約第 I 部分所定義的權利和自由』的積極義務可以根據所涉域外行為的具體情況進行劃分和調整。」)
讓我盡可能強烈地強調這一點:這是歐洲法院最接近推翻班科維奇判決的一次。這真是太好了——但是,正如我們所見,法院對班科維奇的否認充其量只是半心半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