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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反对意见中所推测的那样

Posted: Tue Mar 18, 2025 8:34 am
by chandonar0
虽然考虑到法国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法国大革命价值观”的强大而统一的传统以及导致该法律通过的压倒性政治共识,是完全合理的,但法院的任务仍然是保护少数群体免受不相称的干涉。(第 20 段)

法国用“共同生活”的概念来为限制穆斯林妇女的宗教信仰辩护,这种做法明显是同化主义的议程。尽管欧洲人权法院在整个判决中重申“多元化、宽容和开明是‘民主社会’的标志”,但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没有侵犯申请人权利的结论使一项从社会领域消除多元化的法律合法化,从而消除了对穆斯林的不宽容。事实上,正如反对意见所强调的那样,“……全面禁令可以被解释为选择性多元化和有限宽容的标志……它并没有寻求确保绝大多数人和少数人之间的宽容,而是禁止了被视为紧张根源的行为”(第 14 段)。

总之,该裁决与欧洲人权法院在其他有关穆斯林妇女穿着宗教服饰权利的案件 律师数据库 中的判例截然不同。拒绝法国基于性别平等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在纠正欧洲人权法院在此领域的早期裁决的一些批评方面取得了进展。然而,承认“共同生活”的概念是限制宗教信仰权利的正当理由,这令人担忧。这一概念在《欧洲人权公约》中没有得到体现,被置于“公约保障的具体个人权利”之上(第 2 段反对意见)。这就带来了风险,即多数人将被允许命令少数人同化,以便“共同生活”,而不是追求“多元化、宽容和开明”等更具融合主义的目标。尽管欧洲人权法院已认识到这一概念的“滥用风险”,并给予法国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欧洲人权法院并未听从自己的警告。 “共同生活”的概念有可能在未来有关表现宗教信仰权利的判决中蔓延,就像Sahin案之后的世俗主义概念一样(第 115-16 段)。如之前的帖子所述,欧洲人权法院必须决定是否愿意保护穆斯林妇女表现宗教信仰的权利。在这些案件中,将“共同生活”添加到世俗主义、性别平等、公共安全和儿童保护中作为可允许的限制理由,这让人没有理由感到乐观。表现宗教信仰的权利所剩无几,可能已经被侵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