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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评估了在国家层面开展调查的有效性

Posted: Tue Mar 18, 2025 3:36 am
by chandonar0
更普遍地说,Chowdury判决的明确意义在于,无论法律将相关情况定性为人口贩运或强迫劳动,《欧洲人权公约》第 4 条产生的积极义务原则上必须根据欧洲委员会的《人口贩运公约》进行解释(有关人权法与人口贩运法律框架之间的相互作用,请参阅 V. Stoyanova,《对人口贩运和奴隶制的再思考》,(CUP,2017))。

最后,。对于一组申请人,法院发现程序违反了第 4(2) 条,因为国家当局 Viber 数据库 没有审查他们关于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的投诉(第 119-122 段)。对于第二组申请人,法院也发现程序违反了第 4(2) 条,因为尽管进行了调查、起诉和审判,但最终都以无罪释放告终(第 123-7 段)。无罪释放的原因是国家法院对人口贩运罪的解释非常狭隘。国家法院将虐待行为定性为人口贩运的门槛设定得如此之高,以至于要求移民完全无力自卫并被剥夺行动自由。欧洲人权法院指出,限制行动自由不能成为将某种情况定性为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的必要因素(第 123 段)。

《欧洲人权公约》第 4 条提出的定义挑战

Chowdury 等人诉希腊案在解决《欧洲人权公约》第 4 条提出的定义挑战方面有何贡献?值得提醒的是,第 4 条包含三个概念,即奴隶制、奴役和强迫劳动。在Rantsev 诉塞浦路斯和俄罗斯案中,法院将《巴勒莫议定书》和欧洲委员会《人口贩运公约》中定义的“人口贩运”添加到第 4 条的概念框架中(有关这一补充的批评,请参阅此处)。总之,第 4 条涵盖了四种定义虐待的概念,法院需要找到一些合理的方法来区分它们,并指出每个概念的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