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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的必要性

Posted: Mon Mar 17, 2025 10:39 am
by chandonar0
宗教和平”的定义不仅仅是没有暴力——申请人的言论首先并没有被认为会激起暴力——而是某种更模糊的和平共处的概念。最后,一个人的宗教情感被巧妙地归入了个人权利的范畴,即我有权不伤害我的宗教情感。而所有这些,无论对错,法院都只是从表面来看待,没有进行任何批判性思考。



假设干涉的目的是合法的,法院便开始审查干涉在民主社会中的必要性。法院在重述其在这方面的判例法的一般原则时(第 42-49 段),强调了酌处余地原则的重要性,并多次引用 1994 年(备受批评的)奥托-普雷明 领英数据库 格研究所诉奥地利案的判决,该判决裁定(第 49 段)国家可以禁止“无端冒犯他人并侵犯其权利,因此无助于任何形式的公开辩论,无助于促进人类事务进步”的言论。 (因此,本案将冒犯他人视为侵犯其权利。读者可能还记得,该案所涉及的电影“将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上帝描绘成一个明显年迈的老人,他匍匐在魔鬼面前,与魔鬼深深地吻在一起,称魔鬼是朋友。他还被描绘成对魔鬼发誓。其他场景显示圣母玛利亚允许别人读一个淫秽的故事,圣母玛利亚和魔鬼之间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情色张力。成年的耶稣基督被描绘成一个低级智力缺陷者,在一个场景中,他淫荡地试图抚摸和亲吻母亲的乳房,而母亲却允许这样做。上帝、圣母玛利亚和基督在电影中为魔鬼鼓掌。”(第 22 段))

事实上,奥地利最高法院在为申请人定罪提供依据时大量引用了Otto-Preminger-Institut的判决,认为申请人的言论无端冒犯了穆斯林,没有促进任何客观形式的公开辩论( ES,第 21-22 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欧洲法院在其判决的一般原则部分多次引用Otto-Preminger-Institut 的判决,但实际上并没有将该标准应用于申请人的陈述。换句话说,法院并没有发现——也许除了暗示之外——申请人的言论无端冒犯,因此无法促进公开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