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限制性强且前后不一致,这让国家法院的任务变得更加困难。然而,正如欧洲人权法院之前的标准已经演变一样(英国法官称Bankovic的判决被Al Skeini 的判决“有效推翻”: Al Saadoon v Secretary of State,第 35 段),国家法院也需要继续演变以应对环境领域的新挑战。此外,正如德国宪法法院最近提醒我们的那样(在域外监视的背景下),国家法院不受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的束缚,也没有什么可以“排除公约国家比欧洲人权法院对基本权利的更广泛的保护”。
北极石油案无疑提出了一个问题:,才能确保《公约》在气候 求职者数据库 变化这个截然不同的背景下能够“切实有效”?
可以在比较法和实践中找到指导,欧洲人权法院经常根据其对《公约》的“整体”解释方法引用这些指导。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UNHRC)关于生命权的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2018) 承认气候变化是“对生命权最紧迫和最严重的威胁”之一 (第 62 段),并认为一个国家的“管辖权”源于其对相关权利的影响:
“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并确保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人,即其对其享有生命权行使权力或有效控制的所有人,根据第六条享有的权利。这包括位于国家有效控制的任何领土之外的人,尽管其生命权受到国家军事或其他活动的直接和合理可预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