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驱回原则
Posted: Sat Feb 22, 2025 10:02 am
当人们整理东西时,风险在于忘记某些东西,或者扔掉一些确实有用的东西。在起草《移民全球契约》时,这种风险非常高。事实上,国际移民法,特别是移民权利,是通过国际人权法院和监督机构的判例法迅速发展起来的。更普遍地说,与移民有关的各种国际法来源的多面性确实使《移民全球契约》面临这种风险。这里没有足够的篇幅来仔细审查《移民全球契约》的所有目标,以了解各国是否真的能够整理好。因此,我选择了两个我认为很有说服力的原则。
《移民与难民公约》缺少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不驱回原则的提及,该原则与所谓“移民 IG 数据 周期”的许多阶段平行,并且适用于难民法以外的领域。首先,当国家执行搜索和救援 (SAR) 行动时,它与救援公约规定获救人员需要登陆“安全地点”有关。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海上获救人员待遇准则》和《海上获救人员上岸程序原则》均确认,必须根据每个人的人权和需要来评估地点的安全性。
根据人权法,如果救援国对海上获救的移民实施控制,则他们属于救援国的管辖范围。因此,欧洲人权法院维持了这一观点,确认一旦在地中海获救,受《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控制的移民不能在未经任何事先个人评估的情况下在利比亚登陆。这是更广泛的禁令的一部分,不得将个人驱逐或遣返到他们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国家,这在国际人权法理中已得到牢固确立(见欧洲人权法院,Hirsi and Jamaa v. Italy )。这一不驱回原则也适用于缔结双边遣返协议。实践表明,各国和国际组织(特别是欧盟)倾向于与人权记录可疑的国家缔结此类协议,如土耳其、苏丹和利比亚。由于外交保证在简单的人权判例法下可能不够用(见欧洲人权法院,Saadi v. Italy),各国必须商定有效的程序来保证尊重人权。
《移民与难民公约》缺少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不驱回原则的提及,该原则与所谓“移民 IG 数据 周期”的许多阶段平行,并且适用于难民法以外的领域。首先,当国家执行搜索和救援 (SAR) 行动时,它与救援公约规定获救人员需要登陆“安全地点”有关。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海上获救人员待遇准则》和《海上获救人员上岸程序原则》均确认,必须根据每个人的人权和需要来评估地点的安全性。
根据人权法,如果救援国对海上获救的移民实施控制,则他们属于救援国的管辖范围。因此,欧洲人权法院维持了这一观点,确认一旦在地中海获救,受《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控制的移民不能在未经任何事先个人评估的情况下在利比亚登陆。这是更广泛的禁令的一部分,不得将个人驱逐或遣返到他们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国家,这在国际人权法理中已得到牢固确立(见欧洲人权法院,Hirsi and Jamaa v. Italy )。这一不驱回原则也适用于缔结双边遣返协议。实践表明,各国和国际组织(特别是欧盟)倾向于与人权记录可疑的国家缔结此类协议,如土耳其、苏丹和利比亚。由于外交保证在简单的人权判例法下可能不够用(见欧洲人权法院,Saadi v. Italy),各国必须商定有效的程序来保证尊重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