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所伦·所罗门
2016 年 3 月 15 日,欧洲法院 (ECJ) 审理了两起不同的案件,即Achbita案和Bougnaoui案。如此处所述,虽然两起案件的共同事实背景都是在工作中佩戴伊斯兰头巾,但提出的法律问题不同。比利时最高法院提交给欧洲法院的Achbita案涉及 Achbita 被解雇的接待员职位。她拒绝遵守在与客户打交道时禁止佩戴伊斯兰头巾的规定后被解雇。法国最高法院提交的Bougnaoui案重点关注类似的解雇,原因是她拒绝遵守老板的要求,按照企业一位客户表达的相关意愿摘下伊斯兰头巾。尽管如此,两家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了不同的问题,要求做出初步裁决。比利时最高行政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质询,禁止员工在工作中佩戴头巾是否构成直接歧视。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则将焦点集中在客户身上,并询问客户拒绝让佩戴明显宗教标志或服饰的员工提供服务的意愿是否违反了欧盟法律。
作者: 埃里卡·霍华德(Erica Howard)
欧洲法院 (CJEU) 必须就两起有关在工作中佩戴伊斯兰头巾 RCS数据 的案件作出裁决。这两起案件都涉及头巾,头巾遮盖头发和颈部,但脸部裸露。这两起案件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一并审理,总检察长 (AG) 的意见已经发布,因此现在由欧洲法院来决定。但这并不容易,因为两种意见(一种来自 AG Kokott,另一种来自 AG Sharpston)似乎在许多方面相互矛盾。这篇文章将探讨对“真正的和决定性的职业要求”的解释差异。这两起案件都涉及基于宗教或信仰的歧视,违反了第 78/2000/EC 号指令。该指令第 4(1) 条规定:
尽管有第 2(1) 和 (2) 条的规定,成员国可以规定,基于与第 1 条所述任何理由相关的特征而实施的差别待遇不构成歧视,但前提是,由于有关特定职业活动的性质或开展这些活动的背景,这种特征构成了真正的和决定性的职业要求,前提是目的合法且要求适度。
因此,本条规定,在具有受保护特征是真正的、决定性的职业要求的情况下,禁止歧视的规定可以例外,前提是目的合法,要求适度。例如,天主教学校可以要求宗教研究教师是天主教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