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原告确实遵守了这一要求
Posted: Sat Feb 22, 2025 8:44 am
然而,在本案中,法国法院认为自己无权对针对 Weiler 教授的刑事诽谤案作出裁决。但原告这样做并不是因为涉案网站在法国,或涉案书评是用英文撰写的,而仅仅是因为原告在 2007 年 7 月 27 日之前没有试图证明该网站确实可以从法国访问并且确实被法国居民查阅过,而书评首次发表于 2007 年 4 月 3 日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从原告的角度来看,问题在于 1881 年 7 月 29 日法律第 65 条规定了自发表第一天起三个月的时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则不予起诉。在这里,这意味着诉讼时效是 2007 年 7 月 3 日。,并在当天提起了诉讼,但 Calvo-Goller 博士似乎没有意识到,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一份“ constat d'huissier ”,也就是由司法官员出具的正式文件,其中司法官员将正式证明这篇涉案书评在 2007 年 7 月 3 日之前确实可以从法国自由获取。
这一程序上的失误为法院提供了一条捷径。然而,正如法院在处理被告以原告滥 妈妈数据 用程序为由提出的赔偿反诉时所明确指出的那样,该书评不包含任何诽谤性言论。因此,如果法院认为自己具有领土管辖权,有权就卡尔沃-戈勒博士提起的诉讼的实质作出裁决,该诉讼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70 条被驳回(“如果法院认为起诉的事项不构成违反刑法的罪行,或事项未经证实,或不能归咎于被告,则法院应驳回起诉”)。
通过请求法院就原告行为涉嫌滥用性质作出裁决,韦勒教授让法院有机会简要阐述学者言论自由权的性质和范围。在讨论这一点之前,必须强调法院对原告决定采取法院所称的“择地审理”行为的强烈谴责。法院对这一术语的定义十分简洁,即“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对提起诉讼的人提出的主张最有利的法律体系,而该法律体系将对手置于最不利的境地,这既出于法律原因,也出于实际原因——地理或文化上的遥远。”这很可能是法国第一项如此明确定义择地审理概念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严厉谴责了以下行为:(i) 原告出于经济考虑和权宜之计而选择法国司法系统(在本案中,她的法国国籍是与法院地国的唯一联系);(ii) 原告在提起诽谤刑事诉讼时表现出的恶意,而很明显,书评并不包含诽谤性言论,考虑到她的职业和在法国学习法律的事实,她应该更清楚这一点。鉴于上述情况,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72 条判处原告向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8,000 欧元),这在诽谤诉讼中很少见。该条规定,在前面提到的第 470 条所述的情况下,“如果民事当事人自己提起诉讼,法院将以同样的判决裁定被免职的人因民事当事人滥用提起民事当事人诉讼的权利而向其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申请”。
这一程序上的失误为法院提供了一条捷径。然而,正如法院在处理被告以原告滥 妈妈数据 用程序为由提出的赔偿反诉时所明确指出的那样,该书评不包含任何诽谤性言论。因此,如果法院认为自己具有领土管辖权,有权就卡尔沃-戈勒博士提起的诉讼的实质作出裁决,该诉讼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70 条被驳回(“如果法院认为起诉的事项不构成违反刑法的罪行,或事项未经证实,或不能归咎于被告,则法院应驳回起诉”)。
通过请求法院就原告行为涉嫌滥用性质作出裁决,韦勒教授让法院有机会简要阐述学者言论自由权的性质和范围。在讨论这一点之前,必须强调法院对原告决定采取法院所称的“择地审理”行为的强烈谴责。法院对这一术语的定义十分简洁,即“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对提起诉讼的人提出的主张最有利的法律体系,而该法律体系将对手置于最不利的境地,这既出于法律原因,也出于实际原因——地理或文化上的遥远。”这很可能是法国第一项如此明确定义择地审理概念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严厉谴责了以下行为:(i) 原告出于经济考虑和权宜之计而选择法国司法系统(在本案中,她的法国国籍是与法院地国的唯一联系);(ii) 原告在提起诽谤刑事诉讼时表现出的恶意,而很明显,书评并不包含诽谤性言论,考虑到她的职业和在法国学习法律的事实,她应该更清楚这一点。鉴于上述情况,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72 条判处原告向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8,000 欧元),这在诽谤诉讼中很少见。该条规定,在前面提到的第 470 条所述的情况下,“如果民事当事人自己提起诉讼,法院将以同样的判决裁定被免职的人因民事当事人滥用提起民事当事人诉讼的权利而向其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