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考察了人权条约中的国家管辖权概念
Posted: Sat Feb 22, 2025 4:58 am
与此同时,它也是问题最多的,充斥着猖獗的诡辩和概念混乱。这是一种(有时非常无原则的)妥协的法理学,主要是因为法院希望通过依赖域外适用的初步问题来避免法律和政治上极其困难的案件的实质问题,这是可以理解的。与此同时,欧洲法院的判例对于我们在所有人权条约相关的法律和政策问题上具有最多的教益。
第二章试图澄清现有案例法中一些概念上的混淆。,并试图将其置 美国海外华人数据 于国际法框架内。这一概念是国际公法中常见的管辖权概念吗?国际公法规定了国内法的时效和执行的限度,正如欧洲法院在Bankovic 案中所设想的那样?还是一个独特、独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人权制度的一部分?它是申请的简单可采性要求,还是国家责任框架中的归因测试,正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Tadic案中所设想的那样?或者它实际上是确定人权义务是否存在的门槛标准?这些都是本章希望回答的一些问题。
第二章开始探讨人权条约中管辖权条款的语义和通常含义,以及将其构建为可行的法律概念和规则。但是,如果不考察这些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影响法院决策的各种政策考虑,对这些条款的解释就不可能完整。这是第三章的目的,本章重点关注普遍性和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我认为这是判例法中方法论和概念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本章研究了许多规范性考虑因素,例如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领土主权、公民权、文化相对主义和区域主义,并试图确定这些考虑因素中哪些是重要的,哪些应该是重要的。
第二章试图澄清现有案例法中一些概念上的混淆。,并试图将其置 美国海外华人数据 于国际法框架内。这一概念是国际公法中常见的管辖权概念吗?国际公法规定了国内法的时效和执行的限度,正如欧洲法院在Bankovic 案中所设想的那样?还是一个独特、独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人权制度的一部分?它是申请的简单可采性要求,还是国家责任框架中的归因测试,正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Tadic案中所设想的那样?或者它实际上是确定人权义务是否存在的门槛标准?这些都是本章希望回答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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