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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要求欧盟“全面”遵守国际法

Posted: Sat Feb 22, 2025 4:46 am
by chandonar0
二、京都议定书

针对原告提出的京都议定书第 2(2) 条禁止欧盟在国际民航组 英国海外华人数据 织框架之外单方面限制或减少航空温室气体排放的论点,欧洲法院指出,“议定书缔约方可以按照其商定的方式和速度履行其义务。”(第 76 段)。关于国际民航组织,法院认为第 2(2) 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视为无条件的和足够精确的,以赋予个人在法律诉讼中依赖它来质疑 2008/101 号指令的有效性的权利。”因此,法院赞同总检察长的意见,根据总检察长的说法,“京都议定书第 2(2) 条的实际措辞中没有提到任何形式的排他性。”(第 177 段)

三、习惯国际法

关于习惯,法院指出,《欧盟条约》第 3(5) (第 101 段)。基于此,法院得出结论,它有权根据习惯国际法审查 ETS 指令的有效性。然而,法院的分析很简短(第 104 段)

法院发现,排放交易体系对抵达或离开欧盟的外国飞机的适用:

“不侵犯领土原则或此类飞行所飞经的第三国对其领土上空空域的主权,因为这些飞机实际上位于欧盟成员国之一的领土内,因此受欧盟的无限管辖。”(第 125 段,着重强调)

因此,法院认定,排放交易体系基于最基本的管辖原则,即属地原则。这一认定与总检察长的意见一致,总检察长认为,欧盟行使的是属地立法管辖权,仅考虑了“发生在公海上或第三国领土上的事件”。她进一步强调,“没有具体的规则”来规定外国飞机在欧盟领土外的行为。(第 147 段,重点原文)。因此,法院认为,将航空排放纳入其中并不违反国际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