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辖权审查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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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ona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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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管辖权审查概述

Post by chandonar0 »

这篇文章解释了咨询意见中关于第一个问题的结论如何承认了新的域外管辖权联系 (1),并认为尽管取得了某些令人欣喜的进展 (2),但美洲法院未能就管辖权联系的界限提供全面的指导方针 (3)。


在其咨询意见中,美洲法院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某个缔约国对位于其领土之外的个人的人权因环境损害或环境损害风险而遭到侵犯,且该损害又可归咎于该缔约国,那么该缔约国是否根据《圣何塞公约》第 1(1) 条对该个人拥有管辖权。

这是美洲人权法院首次面临《美洲人权公约》的域外适用性问题。因此,法院审 Instagram 数据 了美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和其他条约制度的判例法,确认了《公约》的域外适用性,承认了域外管辖权的两种替代基础:对领土或个人的有效控制。然而,美洲人权法院并没有止步于此,并接受了第三种管辖权联系,“当原籍国对造成伤害和随之而来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实施有效控制时”(第 104(h) 段)。美洲人权法院通过建立一种新的管辖联系来扩大域外管辖权,这种联系背离了对领土/个人的有效控制的域外管辖权标准:它基于事实——或者如法院所表述的“因果关系”——在国家领土内实施的行为与国外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之间的联系(第 95、101-102 段)。尽管欧洲人权法院(ECtHR)模糊地承认“缔约国的行为[...]在其领土外产生影响[...]可构成第 1 条所指的管辖权的行使”(例如Al-Skeini),但它从未将其作为独立基础来确立国家的域外管辖权。

美洲法院通过适用国际普遍的尽职原则(参见特雷尔冶炼厂案或科孚海峡案中的传统概念)阐述了新的管辖权联系,同时扩大了其内容。美洲法院遵循了联合国条约监督机构的众多建议,要求各国不仅要尊重国外的人权,还要防止第三方侵犯其他国家的人权,只要它们能够影响这些第三方(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第14、15、2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第 16 号或人权委员会,一般性意见草案第 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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