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马尔·卡舒吉谋杀案:豁免权、不可侵犯权和生命人权——第二部分:袭击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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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ona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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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马尔·卡舒吉谋杀案:豁免权、不可侵犯权和生命人权——第二部分:袭击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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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将探讨卡舒吉遇袭前的法律情况。沙特阿拉伯在这方面的主要义务与袭击期间的义务相同,即不得任意剥夺生命这一消极义务,因此我将在本系列的下一篇文章中讨论这个问题。不过,在这里,我将探讨美国和土耳其保护卡舒吉生命权的积极义务。

保护生命的义务

关于保护个人的积极义务,需要回答三个基本问题。首先,这种义务在 女性数据什么时候产生,即其适用范围是什么。其次,一旦超过这一门槛,对保护国应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标准。第三,国家是否根据事实采取了相应的行动,并尽职尽责,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人权机构在其判例法中广泛处理了这些问题,例如欧洲人权法院的奥斯曼判例法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最近的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门槛和行为标准问题都要求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国家需要采取积极行动保护个人生命免受第三方侵害;另一方面,需要避免给国家施加不切实际和过重的负担。

阈值调查:威胁的可预见性

因此,关于卡舒吉被杀的事实,第一个问题是,美国或土耳其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沙特阿拉伯政府对卡舒吉的生命构成了现实而直接的威胁。换句话说,这两个国家是否可以合理预见对卡舒吉生命的威胁?门槛标准并不要求实际了解或确定存在这种威胁;它是一种风险评估。这种评估必然是与具体情况相关的,并且始终取决于 (1) 国家在相关时间实际掌握的信息和 (2) 国家不掌握但可以作为其实际已掌握信息的合理后续行动获得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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