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都有义务为开发用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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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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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都有义务为开发用于治疗

Post by arzina221 »

尽管某些自由贸易协定(包括美国-巴林自由贸易协定第 14.8:2 条和TPP 第 18.37:2 条,尽管在美国退出 TPP 后这些条款目前已暂停)规定缔约方有义务授予新用途专利,但大多数 WTO 成员仍有灵活性,可以不为使用现有药物治疗 Covid19 提供专利独占权。即使在现有药物的新用途原则上可以获得专利的国家,它也并不总是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特别是创造性要求。不过,所有 WTO Covid19 的药物、制造该药物的方法或用于此目的的医疗设备授予专利 — — 只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条件(由国内专利局根据专利申请进行评估)。

因此,假设这些关键的新型 Covid19 治疗方法可能会获得专利,并将在大多数主要市场寻求并(通常在 1-3 年后)获得专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的获取将完全基于垄断条款。通常,只有在专利获得批准后,才有权制造和销售专利发明。虽然专利申请公布后(通常在申请后 18 个月)通常会得到公正的补偿,但在公布之前的任何使用均不构成侵权。对于突破性的 Covid19 治疗方法,使其大规模生产的相关信息可能会很快被广泛传播,因此最初可能不构成侵权。即使专利获得批准,也可以假设专利所有者将面临巨大压力,需要广泛授权。尽管有报道称投资者要求制药公司确保巨额利润,但一些公司已经表明愿意以支持可及性的条件授权其现有的Covid19 治疗专利药物,或捐赠大量药物;其他公司 卡塔尔资源 则允许其他生产商制造关键设备。公司还可以使用药品专利池来许可(现有和新)新冠药物,以确保中低收入国家能够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得药物。哥斯达黎加进一步提出了这个想法,建议世卫组织建立一个自愿的紧急技术知识产权池,以确保全球能够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得所有数据、研究出版物、技术和其他与新冠治疗相关的信息——世卫组织目前显然正在考虑这一提议。总的来说,我们应该期待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在公共资助研究的情况下,国家保护公众健康的责任)得到认真对待,某种形式的自愿许可将成为常态。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发现专利权人没有或不能以足够数量或可负担的价格生产或进口相关的专利 Covid19 治疗药物,TRIPS 允许该国根据第 31 条的条件授予强制许可。简而言之,这使地方当局能够允许另一个实体在没有自愿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专利发明,但需要获得足够的报酬,并且通常只有在与专利权人谈判失败后才能这样做。但是,在“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情况或公共非商业用途的情况下”,则无需事先谈判。

尽管没有人会怀疑抗击 Covid19 疫情能否满足上述要求,但所有 WTO 成员在《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中一致认为,各国“有权决定什么情况构成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情况,但有一点不言而喻,即公共卫生危机,包括与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流行病有关的危机,可以构成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情况”。正如 Ellen t' Hoen在此处更详细地讨论的那样,包括德国、以色列、美国和加拿大在内的几个国家已经表示愿意颁发强制许可,以方便获得 Covid19 治疗。在以色列的案例中,这促使 Kaletra(一种被认为可能有助于治疗 Covid19 的 HIV 药物)的生产商 AbbVie许可从国外供应商进口其专利药物,以确保充足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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