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 3 条的违反具有“双重”性质:由于申请人遭受虐待而导致的“实质性”理由以及由于对应对酷刑行为负责的官员缺乏充分的调查和惩罚而导致的“程序性”理由。
关于实质性侵权,法院发现防暴警察部队冲进学校,并且如意大利 亚马逊数据库 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所认定的那样,他们完全不相称地使用了武力,没有任何真正的理由,也完全无视申请人(当时 62 岁)和学校其他在校人员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抗(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书第 178-180 段)。法院不仅批评了警察的作案手法,还批评了整个行动的计划,考虑到警察没有得到任何关于使用武力及其限度的明确指示或指示。结果,申请人遭到反复殴打,右臂和右腿骨折并永久性虚弱。法院的结论是,虐待是“故意和有预谋的”(第 183 段),并且鉴于所施加的身体暴力以及 Cestaro 先生所感受到的恐惧和焦虑感,所涉行为必须归类为酷刑(第 177-179 段)。
《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的程序性违反源于调查的缺陷以及对实施酷刑的人缺乏惩罚。在这方面,法院还批评了缺乏关于惩罚酷刑和对犯罪适用诉讼时效的充分刑事立法。这种情况实际上确保了对暴力行为负责的警察有罪不罚(第 219、221 和 225 段)。判决的这一部分很重要,因为法院似乎暗示诉讼时效不适用于酷刑,因为酷刑在《欧洲人权公约》中很重要,而且根据习惯国际法,酷刑属于国际罪行。法院强调,即使在打击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行动框架内,第 3 条也不受《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的任何减损(第 188 段)。通过这样的做法,法院隐性地将《欧洲人权公约》解释为符合有关国际犯罪的一般法律制度,并坚持认为违反该公约的行为不受时间限制。